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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993-2号

原告梁会涛,男,住扶沟县。

被告宋来山,男,住西华县。

被告李子月,男,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会涛与被告宋来山、李子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会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子月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会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子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行账号1717022101110263991的存款29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新富

审判员  罗红艳

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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