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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993-1号
原告梁会涛,男,住扶沟县。
被告宋来山,男,住西华县。
被告李子月,男,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会涛与被告宋来山、李子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会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子月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会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子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行账号6217002510001956325的存款3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新富
审判员 罗红艳
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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