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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295-1号

(2015)扶民初字第1295-1号





原告赵元杰,男,住扶沟县。





被告邵艳,女,住扶沟县。





被告周强,男,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杰诉被告邵艳、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元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强位于扶沟县大李庄乡周庄村路北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并以杜某位于扶沟县城关镇新建西路XX号的门面楼房一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防止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并保证担保物的稳定性,应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杜某位于扶沟县城关镇新建西路XX号的门面楼房一幢(房权证号:扶沟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000XXXXX号,建筑面积为182.78平方米),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新富





审判员  罗红艳





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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