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扶民初字第410号(3)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甲借款本金283842.8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60%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08月10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李某乙未在法院确定的时间内返还原告王某甲借款本金283842.8元及利息时,原告王某甲对被告李某乙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80元,原告负担2287元,被告负担3893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世民

审判员  李艳红

陪审员  翟向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范娜娜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