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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50号

原 告冯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9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卫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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