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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36年7月14日,住商水县。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10日,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自强

审 判 员  张斌伟

人民陪审员  李亚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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