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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王梦梦,女,汉族,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自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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