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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1063号(2)

案件受理费1883元,以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157元,被告负担2286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 丹

人民陪审员  张领军

人民陪审员  张 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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