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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338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帅成,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银凤,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

被告王某甲,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年8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胡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帅成、吴银凤、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4年2月,其经媒人赵某某、商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王某某,随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二人准备结婚,其按照农村风俗,通过二媒人给付王某某及其父母4万元彩礼。但在办理结婚登记例行体检过程中,查出王某某患有肺结核病,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由于王某某刻意隐瞒疾病,致其不愿与王某某结婚,后其多次通过媒人讨要彩礼,三被告未返还。现要求三被告返还其彩礼4万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其确实通过媒人收受了原告4万元彩礼,双方最终未领取结婚证也是事实,但原告及其家人事先知道其患肺结核的事实,并陪同其一起治疗过。其将该4万元存在了担保公司,原告也知道。因担保公司不能归还该款,其也无能力返还原告;如担保公司归还其钱款,其愿意返还给原告。原告散发其有病的言论,给其造成伤害。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散布王某某有病的言论,造成王某某目前婚姻困难,名誉损失和精神打击。

被告李某某辩称:其和王某甲不是夫妻关系,与王某某也没有关系,其未收到原告给王某某的彩礼,原告不应起诉其。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赵某某、商某某的书面证言并出庭做证,证明二人系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媒人,2014年4月份的一天,在王某某家客厅,张某某通过其给予王某某彩礼4万元,当时王某甲在场,李某某在厨房做饭。王某甲平时与李某某生活在一起,不知道是否登记结婚。

经质证,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二证人确系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媒人,但认为该4万元彩礼交给了王某某,没有交给王某甲和李某某,李某某当时不在场。李某某认为交付彩礼时其不场,其与王某甲不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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