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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3155号

原告刘某某,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社青,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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