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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639号

原告袁某,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爱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坤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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