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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639号
原告袁某,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爱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坤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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