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民小字第324号

(2015)金民小字第324号





原告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宏延。





委托代理人xxxx,xx,公司员工。





被告xxx,男,成年,住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娇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晅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