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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98号
(2015)金民三初字第198号
原告沈XX,男,汉族,1957年5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身份证号XX。
委托代理人徐承磊,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XX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沈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
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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