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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98号


(2015)金民三初字第198号

原告沈XX,男,汉族,1957年5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身份证号XX。

委托代理人徐承磊,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XX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沈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

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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