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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873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

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爱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坤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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