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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392号

原告芦XX,女,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身份证号XX。

委托代理人李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X,男,汉族,1978年5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XX诉被告芦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芦XX申请撤回对被告芦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芦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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