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中民一初字第658号

(2015)中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张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赵士敏,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杜振蒲,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士敏,被告邱某及委托代理人杜振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1年10月8日双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办了结婚酒席,原告按照习俗给被告彩礼共计72200元,之后被告又以现金、银行转账、刷卡等形式从原告处索要15700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不愿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原告多次请求劝慰无果,2015年3月12日,被告提出分手,但双方在彩礼及被告索要费用返还上多次协商不成。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结婚彩礼72200元;2.被告返还索要的费用15700元。





被告邱某辩称,彩礼纠纷一般是指男女双方从订婚到结婚(包含举行结婚仪式)前因彩礼发生的纠纷,而本案双方从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到目前,已经一年多,双方的纠纷已经不是彩礼纠纷,而是同居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纠纷。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疾病,且婚后难以治愈。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原告婚前购买房屋的贷款约10万元,原告应当补偿给被告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7月30日、2014年1月2日,原告方先后向被告方交付彩礼2.6万元、3万元。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按照习俗,在原告原籍商丘市柳河镇张小楼村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方付出了磕头钱、拿门帘礼钱等费用,之后,原、被告开始共同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由于原告患有疾病,经过多次治疗无明显效果,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上半年结束同居生活,双方就彩礼等费用返还问题协商无果,发生纠纷,原告来院起诉。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从原告银行帐户取款或消费情况。





上述事实,有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手机短信、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