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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
被告吕某,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家人的说和下已无离婚诉求,故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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