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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6年2月24日生。





被告吕某,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家人的说和下已无离婚诉求,故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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