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登少民初字第98号

(2015)登少民初字第98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万儒





人民陪审员  王建通





人民陪审员  屈春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