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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584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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