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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584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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