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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56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

被告白某某,女,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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