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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124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生。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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