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登民一初字第2577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变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毕富强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