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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577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变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毕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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