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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400号

原告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玉和,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某某,男。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和、被告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告于1998年4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面后经媒人撮合,在并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1999年7月份登记结婚,2000年9月生下儿子成某甲。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十几年如一日上长夜班,而一个是长白班,二人之间常年缺乏基本的沟通,由于被告性格暴躁,事情的处理总是简单、粗暴、对原告和儿子不是呵护、关爱,而是经常恶言恶语,用暴力的方式教育孩子,使得孩子的精神总是陷于极度的恐惧当中,身心受到折磨,婚后十几年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原告一人独立承担。被告不仅不能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义务,还在外(写明借款目的)借取高利贷,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其不能还款被追债的逼的没办法的情况下找到原告,苦苦哀求原告给予帮助,原告当时考虑到二者之间的一夕的感情,就向朋友借款将被告的高利贷进行了偿还。但在还款后被告就翻脸不认帐,称款是原告自愿帮其还的,并称原告就应该还,被告的行为深深的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将二者之间的仅剩的亲情也给隔断,为此原告和孩子不得不最终选择离家,从2013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没有过问过原告的情况,也从不过问孩子的情况,更没有给予孩子一分钱的生活费。由于无法忍受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且分居一年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准予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成某甲由原告带领抚养,被告从2013年7月份开始按每月1000元给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3、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与九都路交叉口苹果园小区,x号楼xxx号,房产归原告所有。苹果园的住房离孩子上学非常近,小区门口又有直达学校的公交车。儿子成某甲以14岁,很快进入成年,目前的家庭状况,已没有能力再为孩子准备婚房。出于对孩子这方面考虑,望法院能将房子判与原告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32000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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