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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711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冯某某,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张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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