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涧民四初字第711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冯某某,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张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