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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711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冯某某,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张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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