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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209号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邱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义、被告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原告是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原告与被告刚结婚时感情尚可,到后期,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尽丈夫的义务,现双方已长期分居,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此,特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邱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有矛盾确实不能再共同生活下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婚后只有一个电视机和洗衣机,冰箱是原告的妈妈买的,其他的没有什么财产了。当时盖房子是因为拆迁,盖房子的钱是被告向朋友借的,原告借的钱原、被告已经还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于2009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原告王某某系初婚,被告邱某某系再婚。被告邱某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在原、被告登记结婚时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王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邱某某认可双方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

另查明,2009年10月8日,邱某甲与被告邱某某签订《宅基分单》,约定:“母亲王玉环(已故),经次子邱某甲、三子邱某某二人协商将母亲王玉环遗留原宅基地按每人各一半分开”。邱某甲与邱某某签订上述《宅基分单》后,2009年11月1日,被告邱某某与万俊楼签订《建房合同书》一份,约定由万俊楼将邱某某分得的上述宅基地上的旧房扒除并重建新房两层,大约面积450平方米左右,大包价每平方米350元,并对建房使用材料标准、付款办法等进行了约定。建房过程中,因缺少资金,2010年4月20日,被告邱某某(甲方)与吴碧清(乙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在涧西区王府庄村一组有土地使用权一处,面积20×13米,合作所建房屋为三层,每层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一、二层为砖混结构,三层为钢结构;乙方为合作建房投资陆万元整与甲方合作承建一、二层,三层钢结构全部由乙方投资,其余部分全部由甲方投资;合作所建房屋预计在5月10日前竣工,房屋验收合格交付后,该房屋二层其中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归乙方使用,该房屋在共同使用过程中,如遇该房屋被拆迁补偿安置新房,甲方负责给乙方安置房在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误差正负5%),以实际面积为准,乙方以建筑面积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支付给甲方,补偿安置房屋归乙方所有,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安置房款包括已投资给甲方的陆万元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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