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209号(2)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
二、被告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征收(拆迁)房屋补偿费用55000元;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被告邱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亚蕾
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张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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