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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209号(3)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

二、被告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征收(拆迁)房屋补偿费用55000元;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被告邱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亚蕾

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张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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