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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初字第77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冯某。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冯某承担。
审 判 员 韩志刚
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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