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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少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姬来松,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杨云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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