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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少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蒋某某,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白某某,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以双方已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健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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