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7337号(4)
关于桥北泰百乐购G28商铺的分割事宜,因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的表述不持异议,同时又明确该表述效力仅及于本案双方,与案外人无涉。本院对一审上述判项不作变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上诉人吴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武琼
审判员 徐松松
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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