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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337号(4)

关于桥北泰百乐购G28商铺的分割事宜,因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的表述不持异议,同时又明确该表述效力仅及于本案双方,与案外人无涉。本院对一审上述判项不作变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上诉人吴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武琼

审判员  徐松松

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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