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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刑初字第432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5〕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在南京佳联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提任浙江地区以及江苏部分地区产品进行场外销售的便利,让所管辖的门店导购员将公司商品进行场外销售,并要求导购员将场外销售的货款汇到其个人工商银行卡上。后被告人王某将部分场外销售货款共计人民币72442.3元占为已有,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在南京佳联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提任浙江地区以及江苏部分地区产品进行场外销售的便利,让所管辖的门店导购员将公司商品进行场外销售,并要求导购员将场外销售的货款汇到其个人工商银行卡上。后被告人王某将部分场外销售货款共计人民币72442.3元占为已有,用于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1月7日、3月16日,浙江北仑大润发超市店的导购员徐可萍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先后2次将场外销售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851.3元汇入王某的工商银行卡,被王某占为已有。

2、2010年1月至11月间,浙江桐庐大润发超市店导购员朱某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先后4次将场外销售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3420元汇入王某的工商银行卡,被王某占为已有。

3、2010年2月至2012年4月间,浙江奉化大润发超市店导购员叶远飞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先后5次将场外销售的货款共计人民币9242元汇入王某的工商银行卡,被王某占为已有。

4、2010年3月5日、2012年4月24日,浙江富阳大润发超市店导购员蒋某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先后2次将场外销售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570元汇入王某的工商银行卡,被王某占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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