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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刑初字第432号(2)

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吕彬

人民陪审员  窦玉龄

人民陪审员  张庆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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