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刑初字第432号(2)
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吕彬
人民陪审员 窦玉龄
人民陪审员 张庆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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