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巩民初字第5125号

原告刘某,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省委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