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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333号

原告校某某,女,2015年10月10日死亡。

被告秦某某,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校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校某某已于2015年10月1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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