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巩民初字第477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现,巩义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金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康冬宁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