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巩少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付某某,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尚未离婚,不能就孩子的抚养权独自起诉,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符 翔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