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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268号

原告白某某,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某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康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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