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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051号

原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树民,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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