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巩少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魏某某,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艳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诗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