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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44号

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74年6月19日,汉族。

被告尚某某,男,出生于1958年11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徐忠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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