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44号
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74年6月19日,汉族。
被告尚某某,男,出生于1958年11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徐忠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