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昭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双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某,系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市×区×南侧(×村镇)。组织机构代码:136××2-9。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市×区×村104国道。组织机构代码:07××3-9。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原告双某诉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公司)、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晓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某委托代理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捷公司、威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某诉称:2013年9月初,伊犁州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改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将上述工程的劳务承包给原告。原告自2013年9月28日开始施工,于2013年12月20日完工。目前该工程已经通过发包方伊犁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经核算,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 221 869.84元未支付。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21 869.4元,二、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
被告中捷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威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初,国网新疆伊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将昭苏县无电地区配网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中捷公司负责施工。2013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威拓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将该工程中的劳务交原告负责,同时该合同约定了施工时间、报酬、质量要求等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日,被告中捷公司委托原告负责上述劳务工程。2013年12月20日,原告完成该劳务工程。目前,该工程已投入使用。2014年7月8日,国网新疆伊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核算该工程劳务费总价款为468 349.84元,已给付246 480元,尚欠劳务费221 869.84元。2015年3月28日,被告中捷公司证明拖欠原告劳务费22 1869.84元。
另,2014年8月26日,根据原告双某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将被告中捷公司在国网新疆伊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60 000元予以扣留。
以上事实有劳务合同,民事裁定书、证明、结算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威拓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该合同由原告与被告威拓公司负责签订,但经上述工程发包方国网新疆伊犁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及中捷公司委托书证实实际履行为原告与中捷公司,且被告中捷公司认可拖欠原告劳务费为221 869.84元,故原告主张被告中捷公司给付劳务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威拓公司虽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履行该合同及参与分(转)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威拓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其未向本院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本案被告中捷公司、威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全部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双某劳务费为221 869.84元。
二、驳回原告双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 624元,减半收取2 314元,财产保全费1 820元,由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审判员 杨晓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胜儒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