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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48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冉满仓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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