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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美国籍公民(原国籍为中国),美国移民局登记号A05××94。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建华

审 判 员  李君贤

代理审判员  易 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光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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