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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598号
原告:唐某。
被告: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叶凌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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