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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561号
原告:袁某
被告:孟某
原告袁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叶凌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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