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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2229号

原告方某某,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出于自愿,且不侵犯他人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兰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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