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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227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关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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