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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1015号
原告卜某某,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真,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令振,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卜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卜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秀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金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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