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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242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徐小博,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出于自愿,且不侵犯他人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30元,减半收取341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兰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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